主 旨:依教育部107年3月9日臺教社(一)字第1070007441B號令修正發布「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107年07月01日起短期補習班需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本會特舉辦說明會,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ㄧ、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70047136A號公告修正「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並自107年07月01日生效。
二、依上述範本第十條之規範,補教業者除「按月收費」外,其餘收費方式業者須於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之履約保證機制選項中,擇一提供履約保證。若短期補習班違反本條例,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處置。
三、為使本縣立案補習班瞭解上述規定對補習班之影響及因應機制,屏東縣補教協會共同參與高雄市補教協會於107年6月28日(四)上午10:00於鳳山區大東藝術文化中心演講廳舉辦說明會,邀請中華民國補教業品保協會說明「履約保證機制」其影響及因應機制,參加報名表如背面附件,報名截止日期107年6月25日(ㄧ)。
四、有關「履約保證機制」選項、方案實務比較及「中華民國補教業品保協會」會務說明,請至屏東縣補教協會網站最新消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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