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補習教育暨品保協會章程
20190128新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名 稱
本會訂名為「屏東縣補習教育暨品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 旨
本會以促進補習教育界之互助合作、研究發展,提高補教業品質及依中央及地方政府法令與政策辦理履約保證,並以推廣社會教育及砥礪同業,嚴守教育者,自勉自律為宗旨。
第三條:區 域
本會以主管機關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會 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任務詳列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動各類補習班之立案輔導,並擔任政府與補教界之間的橋樑。
二、促進會員之間的聯誼、交流,提供補習教育資訊,並協助排解會員之糾紛衝突。
三、融合會員之團體力量,以爭取並維護會員之權益。
四、結合學術界舉辦專業演講或講習,以提昇補習教育水準。
五、配合縣政府建管課、消防局推動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活動講習。
六、結合會員舉辦青少年正當之休閒活動。
七、出版與發行刊物,以協助會員落實社會教育之功能。
八、甄選及表揚補習界之績優補習班與優良教師。
九、代表補習界同業參加教育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有關法規或政策之制定或修改。
十、要求會員守法並保障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經營品質。
十一、協助及保障本會會員所屬之補習消費者,依定型化契約所記載的權益。
十二、管理及運用會員提繳之補習教育履約保證金。
十三、對於補習消費者因會員執行業務,違反定型化契約或應負損害補償時,由本會協助轉介或安置之。對接受本會轉介或安置服務之合法補習班,其教師鐘點費用由履約保證金補償,其限期依法不得超過六個月,補償額度及期限由本會召開理事會依個案審議核定之。
第二章、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團體會員:凡本縣內之立案補習班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得為本會團體會員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二、榮譽會員:凡公私立機構,對本會有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事項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與勸告、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亡故或離開本縣工作範圍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三、會員滯繳會費經催告三個月仍未補繳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費,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四、凡本會會員受到不實攻訐,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享有本會維護之權益。
五、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六、榮譽會員無本條文第一、二款之權利。
第三章、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之入會費、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款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席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順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大會職權。
二、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審定會員之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雇或免職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決算。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其職責如下:
一、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應視會務需要辦公,得延聘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三、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常務監事或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應即解任:
二、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三、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受停權處分者。
第四章、會 議
第廿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1/5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廿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八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
日前將會議種類、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 費 及 會 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常年會費參仟元,於申請入會通過後繳納,榮譽會員不須繳納會費。(申請入會時,如設立人係同一人或連鎖班系股東制或三等親內者,各班同時申請入會,第二家起優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減半)。
二、品保履約保證金:
為一次性繳納,依會員立案證書所記載之班舍面積為計算基準,每平方公尺收取新台幣壹拾元整之履約保證金。若會員立案證書所記載之面積低於100平方公尺者,以100平方公尺計算。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度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事先通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 則
第卅四條、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108年1月6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屏東縣政府 屏府社政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舊章程 】 屏東縣補習教育事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訂為 屏東縣補習教育事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促進補習教育界之互助合作、研究發展,推廣社會教育和砥勵同業,嚴守教育者崗位,自勉
自律為宗旨。
第三條、區域:
本會以主管機關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任務詳列如下:
一、 協助政府推動各類補習班之立案輔導,並擔任政府與補教界之間的橋樑。
二、 促進會員之間的聯誼、交流,提供補習教育資訊,並協助排解會員之糾紛衝突。
三、 融合會員之團體力量,以爭取並維護會員之權益。
四、 結合學術界舉辦專業演講或講習,以提昇補習教育水準。
五、 配合縣政府建管課、消防局推動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活動講習。
六、 結合會員舉辦青少年正當之休閒活動。
七、 出版與發行刊物,以協助會員落實社會教育之功能。
八、 甄選及表揚補習界之績優補習班與優良教師。
九、 代表補習界同業參加教育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有關法規或政策之制定或修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 團體會員:凡本縣內之立案補習班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得為本會團體會員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二、 榮譽會員:凡公私立機構,對本會有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亡故或離開本縣工作範圍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
三、 會員滯繳會費經催告三個月仍未補繳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費,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四、 凡本會會員受到不實攻訐,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享有本會維護之權益。
五、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六、 榮譽會員無本條文第一、二款之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選派之任務。
三、 出席由本會通知參加之各項會議。
四、 維護本會所屬會員之聲譽及權益。
五、 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
為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會員之入會費、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款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席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順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大會職權。
二、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 聘雇或免職工作人員。
七、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決算。
八、 得提出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九、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其職責如下:
一、 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 應視會務需要辦公,得延聘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三、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查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常務監事或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者。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1/5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廿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八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常年會費參仟元,於申請入會通過後繳納,榮譽會員不須繳納會費。(申請入會時,如設立人係同一人或連鎖班系股東制或三等親內者,各班同時申請入會,第二家起優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減半)。
二、 事業費。
三、 會員捐款。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卅十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十條、本會每年度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事先通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107年2月25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